时间:2007-07-02 11:36:08 文章分类:离婚程序
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作者:文道才律师
一、序言
商业秘密是经营者知识和智慧的结晶,是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企业已清醒的认识到,谁掌握了经济情报,谁就会抢先占领市场,谁保护好自己的商业秘密谁就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住自己的优势地位,保护好商业秘密已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头等大事。
我国已加入WTO,企业要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市场竞争中生存,首先必须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方面下苦功夫,争取获得优势地位。同时,一个企业要与国内外其他企业论伯仲,比高低,就必须重视和搞好商业秘密的取得和保护工作,以保持领先的竞争力,获得更大的发展。因此,商业秘密必然成为现代企业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保持其竞争优势的“秘密武器”。
随着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和残酷,人才,特别是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的竞争通常决定着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而一个企业的高级管理人才与技术人才往往是企业商业秘密的掌握者和使用者,竞争对手看中的也正是这一点,才不惜一切代价、想方设法的挖走这些人。因此,建立和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迫在眉睫;同时,也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不但可以事前预防商业秘密的泄露,而且在发生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时,合法适当的保密措施更是司法机关认定企业商业秘密可以得到法律救济的关键性证据,只有采取了合法适当的保密措施,企业的商业秘密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状况
(一)国际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状况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具有不同于国家秘密的法律保护的形式和内容。为了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各国法律原则上都确认对商业秘密提供法律保护。但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通过商业秘密权利人自行采取保密措施进行。只有当商业秘密被他人非法侵犯时,法律才对权利人提供司法救济。各国传统上对商业秘密的司法救济也不象国家秘密那样,有一部专门的统一的法律予以规定,而是散见于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刑法等部门法中。其中,大陆法系国家的主要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体现。总的说来,传统的法律保护途径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程度比较低。在现代科技主导的商业竞争过程中,这种分散的、软弱的法律保护显然难以保证为商业秘密提供充分而有效的保护。因此,各国近年来纷纷开始制定有关商业秘密的专门法。《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第10条之2不正当竞争规定:“本盟各成员国,有义务对国民提供有效保护,反对不正当竞争…”。该规定虽然没有提到商业秘密的概念,但被“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指认为保护商业秘密的国际法渊源。TRIPS协议其中第7节即第39条规定保护商业秘密:“在确保依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10条之2的规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提供有效保护的过程中,成员应该依照以下第2款保护未披露的信息,应该依照以下第三款保护向政府或者政府的代理机构提交的信息…。”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1711条第一款规定了与TRIPS协议相似的内容:每一成员均应向任何人提供法律手段,使该合法控制信息的人可以禁止他人未经其允许以违背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披露、获取或者使用商业秘密,只要…。安第斯集团第344号法令第72条至第80条采用“工业秘密”的方式同样规定了基本与TRIPS协议一致的内容。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一版) 第757节至759节分别对披露或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一般原则)、善意取得商业秘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信息作了规定。1995年美国法学会在“法律重述(第三版)”的“反不正当竞争”部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又作了更进一步的规定。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于1979年制定了《统一商业秘密法》,1985年又重新予以修订,对商业秘密的定义、特征、赔偿、侵权赔偿、法律救济等作了全面而仔细的规定。现在已有39个州以该法为蓝本,制定了本州的商业秘密法。英国、加拿大、日本、瑞典、法国、德国等国也都在研究制定保护商业秘密的专门立法。制定保护商业秘密的专门法律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大趋势。
(二)国内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状况
我国传统上缺乏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对商业秘密未能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仅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对技术秘密的保护作了零散的规定。“商业秘密”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在我国最早出现在1991年4月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是一项基本的诉讼规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6条的规定,涉及到商业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1992年中美两国政府签署的《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第四条中我国承诺将保护商业秘密,并尽快向立法机关提交立法议案;直至1993年9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才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商业秘密的定义,并规定侵犯秘密的行为的种类及其法律责任,从而初步建立起我国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制度。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第22条,进一步明确了劳动合同中有关商业秘密的问题。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加大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1997年3月14日修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确立了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为了更好地保护我国的商业秘密,维护国内经济秩序,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我国现在也已经着手制定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法。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