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担保人的事

我给一个朋友做借款的保人,这个人到期没还上钱,被别人告到法庭了。当初我的朋友是向那个人贷款的,并且当时约定的利息高于当时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但他们都没有和我讲一点。我要问的是,我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现在高利贷是不合法的,那么他们能不能申请法庭执行我?怎样做才对我有利?希望得到你们的答复。谢谢!
咨询者: 重庆  [咨询时间:2008-11-21-状态:未解决]
桂广涛律师的解答:

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6条对民间借款利息做出了如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就你的情况而言,你仍要承担担保责任,即在担保额内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对于超过银行利率4倍以外的利息不承担担保责任。

我咨询桂广涛律师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无须注册,点击"我要咨询"立即提交!
执业机构:待定
 所在地:重庆 巴南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房产纠纷 劳动纠纷 知识产权 合同纠纷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桂广涛律师 > 桂广涛律师解答的公开咨询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