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6条对民间借款利息做出了如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就你的情况而言,你仍要承担担保责任,即在担保额内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对于超过银行利率4倍以外的利息不承担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