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信用卡透支,08年4月18日银行催收,5月9日拘捕,5月16日批捕,5月19日还款,12月24日起诉,定于09年2月11日开庭,由于公诉人未到,推迟开庭,至今未能开庭,请问这有时间限制吗?最长应该是多长?
咨询者: 重庆  [咨询时间:2009-03-11-状态:已解决]
桂广涛律师的解答:

如果是简易程序,则一审审理期限为20天,普通程序审理审理期限为1个月,最长不超过1个半月,进最高院或高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二审的审理期限和一审一样,但没有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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