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判才算合理

有这样一个案件。借贷双方私自约定月利率百分之四,这是高利贷,担保人不知情,在担保书上也没有写利率。像这种情况,如果法院判定按银行四倍给借款人,是不是不符合现行的法律条文?放高利贷本身就违法,这样就是保护借款人。担保人认为可以只支付本金,最多支付银行的一倍,不知律师们怎么看这事,希望能给出主意。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09-05-08-状态:未解决]
桂广涛律师的解答:

关于民间借贷问题 ,依据最高院司法解释,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也就是说高利率并不意味著合同的完全无效,只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部分利率条款无效,因此,作为担保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当然应当履行合同确定债务人的义务。综上,法院判决担保人支付本金及银行四倍的利率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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