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1-20 18:16:22 作者:王立波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公安机关如何正确执行逮捕
逮捕因为可以长期限制人身自由,是五种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批准权或和决定权属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虽然无权批准或者决定逮捕,但对自己侦查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提请批准逮捕权,对检察机关批准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执行逮捕权。这就要求适用逮捕的人民警察熟悉、把握逮捕的适用条件,适时提请批准逮捕、正确执行逮捕。
一、公安机关要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是对证据的要求。其一是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其二是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其三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查证属实。逮捕不同于法院定罪,逮捕的证据标准低于定罪的证据标准,逮捕不要求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所有证据都已查证属实,只要求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已被查证属实。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是对犯罪严重程度的要求。是基于犯罪事实和刑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最高刑罚的初步判定。对于最高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轻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不适用逮捕。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这是对犯罪嫌疑人自身危险性的要求。有逮捕必要一般包括下列情形: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无逮捕必要,不应逮捕。逮捕并不普遍适用于所有的犯罪嫌疑人,出于人道主义和人权保护的需要,对于下列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不能提请批准逮捕:患有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的犯罪嫌疑人;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犯罪嫌疑人。
二、公安机关要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
首先是公安机关提出批准逮捕申请,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意见书》一式三份,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其次是人民检察院对提请批准逮捕材料的审查,经过对公安机关递交的批准逮捕材料的审查,人民检察院应当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并将执行回执3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
三、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
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或按手印。被逮捕的人一般羁押于公安机关的看守所。执行完毕公安机关最后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逮捕后,应当在24小时内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在24小时以内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