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亟待规范

时间:2008-12-02 20:07:36    文章分类:

    伴 随市场经济发展,人口流动日益频繁,以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增多。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为例,2005年适用公告送达75宗,2006年为99宗,同比增长32%。由于公告送达并不实际将诉讼文书交付当事人,只是法律拟制(推定)与直接送达同等效力,所以不规范的公告送达导致当事人因未到庭而不服裁判、拒绝履行义务甚至上访,如最近舆论哗然的“某法院公告送达已死10年的男子并判决败诉”事件(见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7-01/19/content_5624454.htm)。

  首先,严格适用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只有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才用公告送达,即法院要穷尽其他送达方式。法院在实践中要注意:1、不轻信原告陈述。个别原告为逃避与对方质证,谎称对方下落不明甚至故意提供虚假地址或同音异形姓名来干扰法院查验;2、不厌其烦地多方查问。法院不仅要查问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还要向其近亲属、朋友、邻居以及最后离开的工作单位查问;3、将公告送达的原因材料附卷。将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以及近亲属等出具的“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的证明附卷,不仅防止滥用公告送达,也足以抗辩后来出现的受送达人。

  其次,明确公告内容。为节约公告费用,许多法院公内容过于简单,惜字如金。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法院在实践中要注意:1、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要点,公告送达传票的应说明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裁判文书的应说明裁判主要内容;2、当事人尤其是自然人应详细列举身份信息,不能只有姓名,还要包括性别、年龄、户籍所在地甚至身份证号码,避免给同名同姓的案外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最后,选择有效方式。目前法院主要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有时也在法院公告栏内张贴公告,偶尔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实践中要注意:1、多种方式要同时采用。不能只在《人民法院报》一登了之,尤其要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原单位张贴公告。2、拓展 “连接点”。法院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应该最大限度确保受送达人可能知晓,这就要求拓展“连接点”。象邮局、车站、菜场、银行等“连接点”,不仅人流量大,而且是受送达人必需的活动场所。3、规范报纸公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要求,统一在覆盖面广、专业性强的《人民法院报》刊登,不准在小报小刊刊登。鉴于多数群众没有订阅《人民法院报》,可以考虑在车站、菜场、小区等宣传栏中张贴《人民法院报》。

  虽然规范公告送达可能带来工作量增加,但是不规范的公告送达可能导致错案、执行困难、信访,所以规范公告送达不仅是法定要求,也是有效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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