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
本人07年4月进入汕头三鹿食品企业服务,期间一直在跟公司提要求签署劳动协议,07年9月通过竞争上岗获聘为湖北省区经理一职至今,直到08年3月公司才与我们签署劳动协议,签署协议后公司以种种理由拖着不与我缴纳各项保险费用,在7月公司在开始跟我缴纳保险,而且只有医疗保险。在任职省区经理期间由于业绩表现良好获得企业的多次奖励。期间从没有出现过任何工作失误。在10月公司因为三鹿事件,公司在不与我进行过任何形式的沟通下。公司单方面对我的岗位进行调整,且前后薪资待遇反差极大(原岗位2200底薪、500驻地补贴600电话补贴;在加差旅费用补贴,现岗位底薪1000元没有任何其他形式的补贴及费用),其实就是想通过这个方式逼着我自己主动辞职。而且期间发调岗函给我,上面阐述如果在规定时间不到岗就算自动离职(18号发通知20号就必须到岗),请问这样的情况下里面有多少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如果申请劳动仲裁我能够获得多少补偿和赔偿。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08-11-26-状态:已解决]
黄继保律师的解答:
1、你公司08年3月公司才与你签署劳动协议,你可以要2、3两个月的双倍工资补偿;
2、没有交的社保金应该补缴,应包含养老、医疗、失业三险;
3、单方面调整工资无效;
4、不到岗就算自动离职,属于公司的单方面规定,无效。
北京黄律师 138109513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