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补全我的工资。

今年6月份的时候我进入了永康的一家外贸公司(总公司另外开出来的一个分公司),经理和我谈待遇的时候是说2个月试用期,试用期2000每月,转正后2500,每个月10号发工资,压一个月工资。当我发第三个月工资的时候已经是10月份了,可还是按照试用期的工资发,在10月份的时候我向经理反应这情况,经理说他先去工厂找相关人员问问。10月份的时候经理还带着我们一起去了趟厂里,总经理说我这个岗位太空了,让我去跟单,长驻工厂专门处理我们公司与厂里的协调问题,由于之前经理从未和我说过这个事情,也未和我说过这个岗位的待遇与现在这个岗位各个方面的区别,在会议中我也没有当着工厂各个部门领导的面反驳总经理,回公司的时候我与经理说我拒绝这个岗位,经理当时也没有说什么。到11月份发了9月的工资,他还是没有给我们准确的消息,到中旬的时候我们办公室的同事大家一起去问他这工资的问题,他回答我们说要签过劳动合同,才给我们发转正的工资,过了一段时间,给我们每人发了一份劳动合同和保密合同,在由于我们大家工资都还没有和我们谈好,就都没签,后来他让我们一个个进去和他谈话,他说会就我们的待遇问题去和工厂的总经理再谈的,到了12月初的时候就拿了5份合同给我那些同事签,说我的问题总经理还未明确的说结果,让我在等下。前两天总经理下来与我们公司的人开会,在会上我问了我的问题,在总经理说我这个岗位太空,又不去厂里跟单,他是不愿意多出工资的,说不愿意可以离职。在如果我离职,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发全却我的那部分工资。
补充提问:
怎么样证据才算是证据呢?是不是指要证明经理真的有说过我的待遇相关问题?
咨询者: 浙江  [咨询时间:2012-12-14-状态:未解决]
尹兰英律师的解答:

《劳动合同法》不止保护保护了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权益,也保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单位不仅要支付拖欠你的工资,还应受行政处罚,并且要给予你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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