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

您好,我想咨询的问题是这样的
2010.07.16日我到公司报道,并签了一份劳动合同,当时因为是熟人介绍的,一时疏忽没有把合同拿走,现在由于和公司发生私人问题(与工作没有任何关系的),老板指示人事部门想立即开除我。 请问公司这样做是违法的吗?我可以通过什么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司没有正当理由开除我,我让他们把当时签的劳动合同给我,公司不肯,说是签完劳动解除合同后,补贴我一个月的工资。我觉得公司欺人太盛了,我该怎么做?请律师帮帮我。谢谢!
补充提问:
当时公司签订合同是试用期三个月 现在刚好三个月多十来天 公司说试用期过了 要求解聘 根据相关的法律 试用期的时间和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也是有关系的 我想问能不能从这个方面入手维权呢
咨询者: 江苏  [咨询时间:2010-10-29-状态:未解决]
尹兰英律师的解答:

违法解除合同
一、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存在,一是通过书面的劳动合同,二是即使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能够有其他细节证明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二者证明导致的结果都是一样的,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受法律保护。因此,即使你手里没有保存书面劳动合同,你的权利同样受到保护。
二、 你可以主张,要求用人单位出具书面的劳动合同给你,因为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果主张没有和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其实是对用人单位不利的,因为一旦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你就会主张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所以,用人单位为避免这一风险,会拿出书面劳动合同。
三、 用人单位单方面辞退职工,只能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条件下才可以,如果你没有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擅自开除你,你可以要求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即用人单位支付因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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