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法院发“人身保护令”剑指“家庭暴力”
时间:2008-11-26 08:39:18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禁止家庭中的殴打、威胁、财产转移等‘家暴’行为,否则就将受到拘留等惩处。”重庆市渝中区法院近日向四个案件当事人同时发出了“反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简称“人身保护令”),他们都是因不同形式的家庭暴力行为而被告上法庭。
重庆法院“人身保护令”一改过去公权力对家庭暴力受害人保护的滞后性,让“反家庭暴力”由事后惩罚变为事前保护,成为婚姻弱势方反抗家庭暴力的有利法律武器。
为婚姻弱势方撑起保护伞
经济控制、家庭“冷暴力”、疑妻子有外遇下狠手、妻子提离婚就施暴……重庆市渝中区法院近日正式发出了四张“人身保护令”,通过法律手段对家庭暴力形成更加有效的干预,保障婚姻弱势方向“家庭暴力”说“不”。
在起诉到法院之前,邓悦然已在家做了好几年的全职太太,丈夫朱力在外工作,每个月给她一笔数目可观的生活费。但时间一长,丈夫越来越跋扈。不仅每个月根据自己心情,想给她多少钱就给多少,而且偶尔脾气上来还会对她施以拳脚。邓悦然觉得自己已经完全无尊严可言,于是在今年9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涉及到婚姻共同财产的分割时,邓悦然却蒙了。丈夫开的是奔驰车,住的是别墅。家里的财产也都是丈夫在管,她根本不知道具体有多少钱,离婚后应有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根据邓悦然的要求,渝中区法院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规定在此份裁定生效期间,朱力要如实申报家庭财产,并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
渝中区法院的第二张“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发给了向妻子实施家庭冷暴力的小梁,法院裁定小梁必须在7日内与妻子沟通。为支持丈夫小梁深造,小云放弃了很多发展事业机会。丈夫成为大学教授后想离婚,小云不愿。丈夫便长期不理她,有时候还要出言相讥。日前,小云向法院提出遭遇冷暴力。
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夫妇王某、郑某是再婚夫妻,因为丈夫怀疑妻子有外遇,一闹矛盾就对妻子下狠手。郑某最近向法院提出离婚后,不敢出庭应诉。法院向王某发出了“人身保护令”,禁止他对妻子郑某施暴。
年过半百的李阿姨夫妇都是企业退休人员,老伴张老头经常因为一点小事打她,她还曾经报过警,并拍下了验伤照片,但警察表示也不好太过介入“家庭内部矛盾”。最近的一次纠纷后,李阿姨要求离婚,但张老头不愿意。在李阿姨的申请下,法院向老张头发出了一张“人身保护令”,给他6个月考察期。根据规定,加害人如真诚悔改,以求不离婚,征得受害人同意,法院可裁定诉讼中止,给加害人6个月考察期。
渝中区法院副院长张欣表示,“人身保护令”和一般的民事裁定书一样具有法定效力,对于拒不履行者,将对其处以罚款、拘留等相关处罚。在案件的最后裁判结果上,履行与否也将成为衡量利益天平的重要砝码--因为执行态度消极或者抗拒,很可能令他得到少分一部分财产或其他不利的结果。
法律干预缺位催生“反家暴指南” 根据全国妇联的问卷调查,我国有29.7%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其中90%的受害者是女性。
重庆市社科院研究员孙元明认为,家庭暴力不但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更为危险的是,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杀人,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同时,家庭暴力长期以来被视为家庭私事,在通常情况下,很少会有相关部门主动管理。尽管家庭暴力性质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但它成了相关部门不予介入、惩治过轻的真空地带,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和预防作用。
渝中区法院副院长张欣介绍说,在法院审理的婚姻案件中,家庭暴力案件约占20%。我国虽已形成了一套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体系,但家庭暴力范围不明晰,家庭暴力举证难,司法机关介入家庭暴力难等问题,仍然制约着反家庭暴力工作的推进。
为此,今年3月,由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成为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离婚案件的“反家暴指南”。渝中区法院成为西部唯一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试点法院。
张欣表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依据的正是“审理指南”中的内容。考虑到离婚诉讼的提起可能激怒施暴人,导致针对受害人的“分手暴力”,审理指南对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条件、审查重点、裁定内容、生效执行、违反裁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作了全面规定,以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确保诉讼活动正常进行,将以往离婚案件仅有对施暴人的财产性惩罚措施,转变为对受害人财产、人身进行全面保护。
解读“反家暴指南”亮点
据了解,审理指南内容涉及家庭暴力的定义、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家庭案件的基本原则、人身安全保护措施、证据、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探视、调解等诸多方面。
“第一大亮点就是确定了家庭暴力的类型。”张欣介绍说,过去,人们往往把殴打、辱骂等视为家庭暴力的全部。其实,性暴力、精神暴力、经济控制等也属家庭暴力的“成员”。
频繁侮辱、谩骂对方;一方生病后,另一方就背弃;一方提出离婚,对方不依不饶,丧失理智;离婚后,还想控制对方,干预对方恋爱或再婚,甚或实施性暴力等行为……审理指南明确将上述行为认定为家庭暴力,并将对此进行遏制、打击,救济被侵害家庭成员的权利。
“无论过去还是现在,依然有这样的悲剧频频发生:妻子为了家庭放弃工作、牺牲事业,为丈夫分忧解难,到头来丈夫另有新欢,抛弃原配。离婚分割财产时,妻子却因没有创造财富而不能或少分财产。遇到此类事情,过去人们只能用道德予以谴责,但是对施暴方不能采取法律上的惩戒。”张欣说,如今审理指南确立了牺牲补偿与照顾原则,明确规定,应在财产分割时适当照顾牺牲方,而不是机械地平均分割。
“宁拆十座庙,不拆一门婚”,过去的传统观念让警方出警到达现场后,一看是“家务事”,往往就一走了之。针对这种情况,“反家暴指南”规定了一定情况下的举证责任转移。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受害事实及伤害后果并指认是被告所为的,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被告虽否认侵害由其所为但无反证的,可以推定被告为加害人,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
同时,“反家暴指南”规定,当事人举证时,因报警记录内容含糊不清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通知当时的出处警民警出庭作证,让法官最后作出综合判断。也可请求法院给予人身保护,法院可裁定期限为15日的紧急保护或3至6个月的长期保护,由法院监督执行该裁定,并告知公安机关保持警觉,履行保护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