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区别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要约和要约邀请

时间:2012-06-25 19:18:23  作者:杨洋  文章分类:合同实务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在要约的环节上,实践中往往存在要约和要约邀请的情况,正确的区分二者,对判断合同的成立有重要的意义。

    那什么是要约呢?简单来说,要约就是某个特定民事主体,向特定的其他民事主体明确发出希望订立合同的表示。要约的内容必须完整和确定。

    而要约邀请,则是某个特定民事主体,向不特定的其他民事主体作出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订立合同)的表示。

    要约和要约邀请都是为了最终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都属于合同订立的倡议阶段。

   二者的区别在于:

   1、要约是向他人发出订立合同的表示;而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对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表示。

   2、要约的受约对象特定;要约邀请的受约对象广泛、不特定;

   3、要约的内容可以构成合同的内容;而要约邀请的内容则不能;

   4、要约对于要约人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而要约邀请对要约人、受约人无法律约束力。

   实践中,要约邀请的形式一般表现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投标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但如果价目表或商业广告中,明确表明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和条件,内容具体、确定并且注明只要受约人作出承诺,广告经营者即受承诺的约束,这种情况就属于要约,而非要约邀请。

法条引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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