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贷和旧贷不是同一借款人,担保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陈某从银行贷款10万元,张某为其担保。到期后陈某没有还款。后来,在银行策划下让陈妻江某又从银行贷款10万元,张某在朋友介绍下,在不知陈某未还款,并不知江某为陈妻的情况下,给她担保。结果江某将新贷的款归还陈某的老贷款。现银行在江某贷款逾期的情况下,要求张某承担连带责任。江某在贷款用途为:“购物”这是银行和江某的欺骗行为。请问:新贷和旧贷不是同一借款人,担保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咨询者: 江苏 [咨询时间:2010-06-20-状态:未解决]
杨洋律师的解答:
1、并非同一借款人的旧贷和新贷,而是两次独立的不同贷款。你在两份不同的借款合同中,均为合同的借款人提供了担保,担保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在借款人江某逾期还款的情况下,银行可以按借款合同的具体约定向担保人提出还款主张。
2、江某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影响借款合同及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
3、江某的借款属于与丈夫陈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如你承担了担保还款责任后,你可以依法向江某和陈某二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