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据丢了 就注定败诉了吗

2009年5月份,我委托重庆市一家中原地产中介(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鲁能星城二街区22-2-1号门面)于重庆市江北区购买了一套二手房;2009年6月份结束所有交易流程,取得房屋产权(我给中介钱 中介给我与过户相关的单据发票、产权证复印件等);事隔半年之后大概2009年12月份,中介营销人员打来电话,说他们财务有一笔中介费对不了账,请我提供收据,我当时还在外地,答复其说等过年回家后找找看;2010年6月13日(也就是过完户一年之后),接到江北区法院电话,说中原地产起诉我,未给他们中介费1900元。
    
  他们合同规定那1900是“买卖双方签订本合同时同时支付完毕”

昨天法官判我败诉 说是因为我没‘收据’。我准备上诉 胜的几率有多大?
咨询者: 重庆  [咨询时间:2010-06-22-状态:未解决]
杨洋律师的解答:

依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纠纷中,对于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向中介支付约定的费用是你的合同义务,在是否支付了中介费的问题上产生争议,举证责任被分配给了你。除了中介费收据以外,还有何证据能够证实你已经向中介支付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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