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股权的关系及维权

2005年,我所在的镇集体企业改制整体出售,本人成为改制后的公司一股东,新公司有2个法人股、3个自然人股。本人根据产权转让合同交给镇政府15万元,取得新公司注册资本一定比例(3.2)的股份,新公司章程中显示本人名下出资106万元,但未给我出具股权证书或验资报告,公司领导说工商局有不用给。章程约定3年开一次股东大会,至今未开 (成立时开了一次),公司总经理换了5个了,包括财务状况等事项我都不知情。另外2名自然人1名一直未交给政府钱,还有1名未交够。改制前后本人均为公司副总,新公司成立后第二年,法人股所在的集团下文免去我的职务,但对我的监事职务未做说明,本人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给与赔偿,董事会不同意,我已经离开公司。我有以下问题恳请解答:1,新公司是否有非法出资的嫌疑?2,我是否可以保留股份而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和补偿?(已近一年半了)3,我的股权是15万还是106万?4,我如何保障我的权益?5,你可以代理我这个案件吗?现在我手上有整套改制的档案和产权转让合同、缴费收据及公司章程这些证据。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09-08-02-状态:未解决]
周光成律师的解答:

只要是你不愿意转让自己的股份,你就可以保留着。你现在是实际出资(15万)与公司章程上的认缴出资(106万)不一致,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法主要看公司各个股东的实际出资的现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因此你的问题涉及到公司的全体股东,应当先协商解决。

劳动关系与股东身份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对于劳动关系的解决,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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