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理赔
您好!想咨询一下工伤赔偿的事情。我目前工作在上海,“三险一金”通过外包公司缴在大连。我于2008年12月29日进入现在的公司,之后与外包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派遣协议书),试用期2个月。因种种原因,将“三险一金”缴纳至原籍地大连的手续是我本人于2009年3月13日回大连到甘井子区社保中心及外包公司大连分部办理的(即由原来个人缴纳变更为公司缴纳,同时将原来个人预交但尚未扣除的部分钱款退出,更改为公司帐号)。同月18日,在从上海去昆山出差乘坐出租车的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致右眼眼眶骨折,植入骨板,面部肌肉撕裂,目前眼外部及面部各留有长达3cm的明显疤痕。期间医药费均由公司及司机承担。目前要做伤残鉴定,申请理赔,外包公司告知我说尽管“三险一金”的手续是在事故发生前办理的,但因钱款的扣缴需时间,实际缴纳是在事故发生之后,因此即便伤残鉴定有了结果,也不会就此工伤给予赔付。公司也以“因个人不及时去办理手续造成不能赔偿”为由拒绝赔付。请问上述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工伤保险受理是已办理手续为实效还是已钱款到账为实效。这部分赔偿究竟应由谁来承担,?急切期盼准确的答复,最好有法律条款为依据。万分感谢!
咨询者: 辽宁 [咨询时间:2009-09-13-状态:已解决]
周光成律师的解答:
首先,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完全有用人单位负担,职工个人不承担。第二,对于工伤职工来说,只要被认定为工伤,该职工就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一待遇的支付,如果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则有工伤保险处支付,如果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则全部有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