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无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存在婚姻法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二是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在这种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就属于婚姻法上的父母与子女关系,有父母与子女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应当终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