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你在咨询中所说的情形,我认为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是错误的。
一、“该组村民以原告身份将甲和乙作为被告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甲在几次庭审中都进行了答辩,有效地行使了被告的所有权利。”这就是说本案共有两名被告,按照一审法院的观点即使是一名被告不“适格”,那么还有一名被告“适格”,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显然错误。
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规定“有明确的被告”,与有“适格”的被告根本不是同一概念。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在诉状中所列的被告以及诉讼请求,都是原告根据自己掌握的事实推定而来。案件经过审理,如果证据证明原告告错了人或者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证据证实,原告承担的是败诉的后果,也就是诉讼请求被驳回。本案件中被告“甲几次庭审中都进行了答辩,有效地行使了被告的所有权利”这一事实本身就说明村民们在起诉时有明确的被告,并且是两名被告。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对被告没有规定什么条件。只有在行政诉讼中,法律才规定谁可以做被告。
三、依据咨询中所说,在本案中涉及的是农村集体土地的买卖,这一买卖为法律明确禁止,谁都知道这可能是一份无效的合同。如果法院用“适格的被告”来替换民事诉讼法中的“明确的被告”,并以此来驳回村民们的起诉,说明这一案件所涉及的问题可能具有丰富的内涵。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二审法院裁定维持一审法院的裁定。我认为这两个裁定都是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