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纠纷的问题

本人于2005年1月14日签订了全额集资售房协议书购买了一套集资房,协议上说明:该住宅于2007年5月31日以前通过竣工验收(竣工时间为2007年),住宅房从竣工交付之日两年内不得出租、买卖、转让。
2007年4月5日,本人由于资金问题将房屋卖于他人,并签下协议书(有两位见证人),协议书说明:在未办理各项手续前,甲乙双方不能以各种理由更改协议内容,甲方(本人)不得再转售他人,不得违约,一经违约,违约方将付维约方四万元人民币。竣工验收后乙方将付给甲方剩余部分余额,乙方将享受此房产权,甲方不再有一切房产权。
但是由于子女住房问题现想违约不再出售此房,请问有多少的胜算?同时要付多少违约金(乙方已装修入住至今)。
咨询者: 青海  [咨询时间:2009-12-20-状态:未解决]
周光成律师的解答:

房屋买卖的协议应当为有效协议。因为“住宅房从竣工交付之日两年内不得出租、买卖、转让”不是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签订协议时房子的状况双方都是十分清楚的。从卖房至今已经过去了两年时间,可能是现在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了,当初你房子的价钱估计卖得低了,你对协议想反悔。
如果打起官司,你们双方的胜算各占一半,但对方可能稍高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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