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休年龄在产生劳动争议时执行哪个?

劳动法中规定女性工人退休年龄为年满50周岁,上海市缴纳小城镇保险的女工到55周岁才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金,那么在产生劳动争议时这一部分人的退休年龄怎么界定,是按哪个施行呢,牵扯到是否可以签订合同的问题?
补充提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6.3颁发)第一条规定:企业工人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为法定退休年龄。
我公司聘用的非全日制劳务工洪某于2007.03.01至2009.09.30期间曾任食堂炊事员,离职后向松江区劳动仲裁提起申诉。要求我公司:支付2007.03.01至2009.09.30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4400元;
但是洪某(松江九亭被征地人员)2007年12月5日已经年满50周岁,已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是不是已不具有法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权利能力?我公司在其满50周岁时就无需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我们与她发生的劳务关系只能算是一种劳务聘用关系,应该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也不受2008.1.1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的约束了吧?
这个争议就在于怎么界定洪某的退休年龄上了吧?
咨询者: 上海  [咨询时间:2009-12-21-状态:未解决]
周光成律师的解答:

目前在有的省份也有这样的规定。如果是原固定工的女职工,失业后自己缴纳养老保险的,仍然是50岁退休,如果不是原固定工,就是55岁退休。但是如果仍在上班到50周岁,则不论原来是否固定工,只要是在工人岗位都是50周岁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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