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时间
在广东东莞一家知名企业工作,刚大学毕业,公司要求三个月实习期,月薪3000,每天工作12个小时以上,8点上班,中午20分钟吃饭时间!晚上30分钟吃饭时间!然后直接加班,请问这样合法吗??已与公司签合同,是正式员工,公司把我们当成如此廉价的劳动力我们该如何维权,是不是在这一块法律还存在盲区,谢谢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0-07-19-状态:未解决]
周光成律师的解答:
法律在这一块规定的很清楚,在国务院规定每周五天工作制后,就是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如果要加班应当和工会及劳动者协商,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加班加点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