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嘱与继承

一位老人有两个儿子,四个女儿。分家时已将自己的房产分给儿子。数年后,又去公证处立遗嘱将其赠与女儿(儿子尽到了赡养义务)。这种情况可以公证吗?不经儿子同意公证有效吗?儿子的继承权有没有被剥夺?
补充提问:
分家时只有分家单,未到公证处公证。
咨询者: 河北  [咨询时间:2010-08-07-状态:已解决]
周光成律师的解答:

既然已经分过家,就说明家庭财产已经进行过分割,分家时已将自己的房产分给儿子,分给儿子的房产应当属于儿子所有,不属于老人的财产,老人在遗嘱中处分儿子财产的内容属于无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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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江苏 淮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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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公司并购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医疗事故 工程建筑 招标投标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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