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嘱与继承
一位老人有两个儿子,四个女儿。分家时已将自己的房产分给儿子。数年后,又去公证处立遗嘱将其赠与女儿(儿子尽到了赡养义务)。这种情况可以公证吗?不经儿子同意公证有效吗?儿子的继承权有没有被剥夺?
补充提问:
分家时只有分家单,未到公证处公证。
咨询者: 河北 [咨询时间:2010-08-07-状态:已解决]
周光成律师的解答:
既然已经分过家,就说明家庭财产已经进行过分割,分家时已将自己的房产分给儿子,分给儿子的房产应当属于儿子所有,不属于老人的财产,老人在遗嘱中处分儿子财产的内容属于无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