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请问
我于2009年2月5日上午9时50分驾驶正三轮摩托车;行使到淮安市楚州区林集镇被白马湖派出所警察栏下[警号084054没有开警车]说我机动车违章带人!叫我罚款50元!我当时就交了!可是我回家一看!处罚决定书扣了我50分!违法代码是1036可罚款收据违法代码是1031。于是我去督察科申请行政复议!有一个姓张的叫我不要复议了说;复议很麻烦把50元退还给你,我说把处罚决定书上我的签名当场作废了,他说不需要,我又不放心。请问我应该怎么办?
咨询者: 江苏 [咨询时间:2009-03-15-状态:已解决]
周光成律师的解答:
你认为行政处罚在处罚程序或者实体上不符合法律规定,当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单单退还罚款钱并不能撤销对你的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的结果有两种可能,一是撤销原行政处罚,一是维持原行政处罚。根据你咨询中给的材料,对你的行政处罚被撤销的可能性大一点,因为违法代码混乱说明在处罚时事实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