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需解决

某教师据有一级教师资格证和教师任职资格证,劳动局依其年满50周岁的工人办理退休手续,该教师提起行政诉讼,内乡县法院审理认为被聘任教师职务就是以教师身份从事教师职业,而非工人身份从事教师职业的以工代教,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劳动人事局的退休通知。是何法律依据??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09-05-01-状态:未解决]
周光成律师的解答:

这一问题按照目前的规定是:

一、某教师现在学校任教,是为学校聘用教师而不是在编教师,那么他退休可能根据自己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所建立的个人账户,按照企业的待遇办理退休。在这种情况下按照工人办理退休手续也是可以的。现实是,在编的事业单位的人员由人事部门办理退休,在劳动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就按工人退休。同一单位的人退休待遇不同的现象也可能存在。由于这一方面多是以文件、政策规定,因此比较复杂。

二、我国现规定的退休年龄一般情况下仍为男60周岁,女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特殊情况也作一些调整,但作为男教师是在60周岁,女教师55周岁到达退休年龄目前未改变。

三、在本案中劳动局通知办理退休手续无法律、政策依据。相反,他为某教师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是违法行为,应当撤销。法律依据就是我国对退休年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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