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
您好!我想质询一下关于劳动合同方面事宜:我于2008年3月4号今如苏州良茂电子有限公司,当时公司给我所签合同内容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2008 年03 月04 日起至2008 年03 月31 日止。并约定试用期自2008 年03 月04 日起至2008 年04 月04 日止。但是我在公司一直做到2009年2月,最后公司以组织重整为由突然将我解雇,也未提前30天通知!在解雇同时我找公司确认合同适宜,公司人员却以笔误为由!并说劳动局有电子挡案是正确的!请问我这样的事情应该以自己所签合同为主还是以劳动局的电子档为主!我先在想要求公司给我2008年04月04号到2009年02月份双倍工资赔偿!请问我的这样的要求合理吗?劳动仲裁赢的机会有多大?公司说笔误我能得到到赔偿吗?
咨询者: 江苏 [咨询时间:2009-05-18-状态:未解决]
周光成律师的解答:
由于劳动合同是一式两份,公司和你各执一份。如果公司的那一份和你的一份内容是一致的,对关于笔误的说法就难确认。在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不应当以劳动局的电子档为主,因为那没有你的签字确认。应当以书面文字的为主。
你可以以劳动合同为依据要求双倍工资,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仲裁,由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