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
我村一村民在2007年12月28号批得 农村(居)民建设用地批准书 ,当时此村民与其父在公安部户口登记为一户,已有一住宅.后来此村民在2008年12月18日与其父在公安部门分户,也就是说批地在前分户在后.现国土资源部门以此村民与其父早已分开生活为由,认为此村民与其父在2007年12月28号之前已经不是一户了,故国土资源部门认为没有违反农村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请问此说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咨询者: 河南 [咨询时间:2009-05-29-状态:未解决]
周光成律师的解答:
农村在一般情况下并不是以户口为单位确定为户的,而是以分家另外生活为主要条件来确定是否为一户。
申请宅基地首先要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小组、村委会提出申请,然后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无论怎样,必须要村委会承认该村民为一户后才能向上申报批准。从实际情况来说,村委会对村民是否为一户的认定是重要的,有可能起决定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