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我是06年8月份到现在公司工作的,公司一直没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保险等。前一段时间,一个同事与公司闹僵了,同事去劳动局把公司给告了。从那以后,今年6月份,公司便与我们剩下的员工签了劳动合同,但是合同的有效期是09年6月1日到09年11月截止,有的甚至是一个月的试用期合同,公司强制性的也让我们签了,保险问题也没有说。合同我们签的时候是一式两份,但是到现在我们也没有拿到我们的那份合同。这几天公司开会,对我们的工作不满意,想让我们主动自动辞职,还告诉我们不准我们参与那个告公司的同事的事情。请问这样的合同具有法律依据吗?有效吗??请律师帮忙解释一下。
咨询者: 江苏 [咨询时间:2009-06-08-状态:未解决]
周光成律师的解答:
劳动合同在双方签字后就应当生效。如果认为合同无效或者内容中的部分条款无效,应当符合劳动法规定无效的情形,由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你们对公司损害你们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