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定什么性质的罪名(能够刑事案件么)
我是一个公司的行政经理,介绍了一个熟人来与我公司签订了一个物业外包合同(由他们提供保安保洁服务)。
物业负责人因为是我很多年的熟人,所以疏忽没过细考察物业的资质。但在服务了四个多月后,经我公司调查,这物业公司并不具有合法的手续来承接我公司的物业事务,后经工商部门查询根本就没有这个公司。
因为这物业是我介绍来的公司,竟然没有资质我还能与他签订合同,这中间肯定有问题。现在公司让我交出物业负责人我却联系不上他了。
公司就怀疑这是我和物业熟人一起欺骗公司的合同欺诈,甚至怀疑,根本就没有这个所谓的熟人和物业公司,纯粹就是我一人所为。就是我自己利用职务之便自己弄的,临时找个人来充当物业方。
因为当时我公司与该物业签的合同都是我自己签的字:
代表公司方我用的公司章,代表物业方我替物业签的字。(我的笔迹,他的名字)
现在公司的意见是:
如果我所说的熟人和物业都不存在,所有的事情都是我一人搞的,都该我一人承担,(因为现在我找不到那人了,而且所有的事情好像真的不好解释清楚)我想问问我会承担怎么样的责任处罚;可以定我什么罪名?(贪污,侵占公司财产等)
如果找到这个熟人和物业我又该承担怎么样的责任处罚,物业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09-06-28-状态:未解决]
周光成律师的解答:
一、你公司应当向警方报案。如果你公司已经向对方支付了钱款,在找不到这个熟人和物业时,你该承担赔偿责任。
二、如果是所有的事情都是你一人搞的,公司付款达到10000元的情形下,你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三、如果找到这个熟人和物业,那就要看在这件事情上如何发生的具体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