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12-23 12:09:19 文章分类:法制新闻
8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陈乙之父陈甲因车辆停放问题与潘丙发生争执,被潘丙及随行人员打伤。陈乙听说打父亲的人是道县某小区工地上的管理人员后,遂邀请几位好友携带砍刀前往工地找打人者麻烦,双方因此发生争执打斗。被告人陈乙持刀将被害人潘丙的头部砍伤,并踢伤其左腿。经鉴定,被害人潘丙头部伤势为轻伤一级,左腿部伤势为轻伤二级。12月14日,被告人陈乙与被害人潘丙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乙持刀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两处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乙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并且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双方矛盾已化解,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法院遂做如上判决。(文中人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