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过路出口起纠纷 纠集他人伤人获刑

时间:2016-01-19 09:22:02    文章分类:法制新闻

道县法院网讯 “好言一句三冬暖。”当他人的行为影响到自己时,切勿与他人争执,这样极易扩大矛盾,否则悔之晚矣。日前,道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陆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陆某是道县一小区的包路工程负责人,1月14日12时许,何甲、何乙等人在该小区搭建广告宣传牌,挡住了陆某车辆的过路出口,双方因此发生争执,陆某的脸上被打一拳,陆某遂到工地上喊了几个民工前去教训何甲和何乙。经鉴定被害人何甲、何乙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4月17日凌晨0时30分,被告人陆某在道县潇水中路某宾馆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12月1日,双方就附带民事诉讼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陆某一次性自愿赔偿被害人何甲、何乙各项经济损失7万元,被害人何甲、何乙对被告人陆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陆某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故意伤害被害人何甲、何乙身体,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陆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何甲、何乙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何甲、何乙的谅解,认罪悔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积极赔偿两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下量刑”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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