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抚养起纠纷 法院调判化矛盾

时间:2016-03-11 09:10:01    文章分类:法制新闻

  道县法院网讯 日前,道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阿兵(化名)由原告何某直接抚养,被告胡某每月给付小孩抚育费600元(此款定于每年的1月1日一次性给付),同时被告胡某具有探视小孩的权利。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原告何某与被告胡某通过网络聊天相识,不久后双方同居生活并生育一男孩。小孩满月时,被告因原告与网友交往的事情与原告发生争吵,并将原告赶走,致使原告不能抚养小孩。双方同居时,因原告未到法定婚龄而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后因被告没有按照当地习俗与原告订婚,双方一直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现双方不能继续生活在一起,原告非常想念年幼的亲生骨肉,考虑到孩子不能没有母亲的照顾。为了维护小孩及原告作为妇女的合法权益,何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非婚生男孩阿兵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600元直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

法院审理认为,此案属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原告何某与被告胡某2013年开始同居生活,但是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属同居关系;原、被告对共同生育的子女有法定的抚养教育义务,因目前小孩尚在哺乳期内,小孩由母亲抚养较为适宜,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和实际情况,为了维护妇女和小孩的合法权益,由男方给付小孩抚育费每月600元较为适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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