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4-07 15:17:11 文章分类:法制新闻
2015年10月19日15时许,贺甲的哥哥贺乙(化名)与贺丙(化名)因建房一事发生纠纷,哥哥贺乙不服便打电话叫弟弟贺甲来帮忙,贺甲赶到现场后,双方矛盾升级,贺甲恼怒手持菜刀将贺丙的头砍伤。经鉴定,贺丙为轻伤二级。2015年11月19日,贺甲到道县公安局梅花派出所投案自首。2015年12月24日,贺甲与贺丙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贺甲赔偿贺丙经济损失4万元,并取得贺丙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贺甲故意持刀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贺甲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依法予以确认。贺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贺甲和被害人贺丙达成了刑事和解,赔偿了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贺甲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又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不良影响,依照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