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6-23 09:06:16 文章分类:法制新闻
原告田甲与被告黄乙是同事,两人平时关系好。2014年10月份,被告黄乙在银行贷了款,原告田甲为被告黄乙担保。贷款到期后,银行要求被告偿还,被告无钱拒偿,银行要求担保人偿还,2016年3月26日,原告为被告代还借款本息合计3万元整。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16年4月11日,原告田甲遂向道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替其偿还的贷款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此案属追偿权纠纷。原告为被告担保,并替其偿还了贷款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被告追偿,原告之诉于法有据,法院对此予以支持。依据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