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 担保人代还后有追偿权

时间:2016-06-23 09:06:16    文章分类:法制新闻

  道县法院网讯 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日前,道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保证人代还银行贷款引发的追偿权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黄乙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田甲3万元。

原告田甲与被告黄乙是同事,两人平时关系好。2014年10月份,被告黄乙在银行贷了款,原告田甲为被告黄乙担保。贷款到期后,银行要求被告偿还,被告无钱拒偿,银行要求担保人偿还,2016年3月26日,原告为被告代还借款本息合计3万元整。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16年4月11日,原告田甲遂向道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替其偿还的贷款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此案属追偿权纠纷。原告为被告担保,并替其偿还了贷款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被告追偿,原告之诉于法有据,法院对此予以支持。依据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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