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溪:青年进入水库后溺亡 自杀还是意外溺水双方各执一词

时间:2016-07-18 09:15:48    文章分类:法制新闻

东莞阳光网讯 如今正值盛夏,也是暑期,所以每年的这个时候,也是溺水事件的高发期,今天我们要说的就是一宗水库溺亡案件,溺亡者不是无知孩童,而是一个17岁的青年人,孩子的父亲还因此将水库的管理方告上了法庭。那么,一个即将成年的青年人缘何会遭此不测,其中还有着怎样的隐情呢?一起来了解一下。

  法官宣读:“原告郑某、刘某诉被告东莞市清溪镇水务工程建设运营中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今年3月16日,市第三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溺亡青年小智(化名)的父亲作为原告以清溪水务工程建设运营中心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请求法院判定被告方清溪水务运营中心赔偿相关费用共计三十三万六千多元。那么,作为被告的清溪水务运营中心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事发当天究竟发生了什么呢,事情还要从去年的9月25日说起。

  小智(化名)的父亲:“那里有一个森林公园,他(小智)经常去那个森林公园玩,它那个水库就靠近森林公园。”

  当天下午6点钟左右,小智(化名)一个人来到了清溪湖水库,据水库保安回忆,当时小智(化名)翻越过水库护栏下到库区,他也曾进行了劝阻,但小智(化名)并没有理睬,而是径直向堤坝下方走去。几分钟后,小智(化名)落水,很快失去了踪影,由于当时天色已晚,直至第二天,小智(化名)尸体才被打捞上来。

  小智(化名)的父亲:“水库方我认为它责任很大。(为什么它责任很大?)因为他允许他进入到水库,因为水库有监控头的,有监控,加上你水库有保安。”

  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认为,水库方对溺亡事故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在小智(化名)的落水地点,水库方没有设置任何“禁止游泳”之类的安全提示牌。对此,被告代理律师认为,在游人抵达危险地段之前,已经做出了相应的警示。

  被告代理律师 林丽君:“我们水库在入口就已经设置了一个保安亭,保安亭的墙壁上就已经有一个警示牌,警告我们的游客不能私自进入水库的范围之内的。”

  被告方表示,除了水库入口处的警示牌,在水库大坝多处醒目位置都有诸如“禁止游泳”、“禁止翻越护栏”、“严禁在库边游玩、钓鱼捕鱼”之类的警示标语。而且在小智翻越水库护栏后,水库方还通过广播喇叭再次警告他尽快离开危险区域。对此,原告代理律师认为,被告方仅仅采取了口头警告,并未采取行之有效强制措施进行阻止。

执业机构:广东潇水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东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熊世松律师 > 熊世松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