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8-10 14:15:03 文章分类:法制新闻
2016年3月18日下午,被告人罗某在江华县城某摩托车专卖店内,以购买摩托车为由,趁被害人刘某不注意盗走该店内一桌子上的智能手机一台。随后,刘某发现自己的手机被盗,便发短消息到被盗手机号码上,表示愿意出钱交换自己的手机。罗某看到信息后认为可以交换,便与刘某商量好交换的金额,并约定由刘某将钱打到罗某的银行卡上。事后,刘某报警。3月19日罗某到江华某乡镇银行查询钱是否到账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机关将追缴的手机退还被害人刘某。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33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罗某在庭审过程中主动认罪,被盗的物品返还给失主,没有给失主造成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