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8-25 08:38:14 文章分类:法制新闻
2016年1月30日17时许,邓某骑摩托车不慎压死被告人袁某家的一只鸡,赔偿了一百元钱给被告人袁某后,邓某将死鸡带走,回家后邓某觉得这只鸡不值100元,又返回袁某家将鸡扔在袁某家门口,其夫严乙(被害人)闻讯赶来,双方发生激烈争吵,随后两人相互推搡扭打在一起,被告人袁某的儿子袁甲见状冲上去打在一起,这时被害人严乙的父亲严丙和弟弟严某先后赶到现场,严乙、严丙、严某与被告人袁某、袁甲等人相互殴打,在互殴过程中,双方均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被害人严乙、严某均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严丙构成轻微伤。2016年1月30日,公安机关民警将被告人袁某、袁甲传唤到案。2016年1月31日,道县公安局决定对被告人袁某、袁甲及袁戊、严乙、严某行政拘留十日。另查明,被告人袁甲、袁某与被害人严乙、严某、严丙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7万元,取得了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甲、袁某因琐事纠纷与被害人互相殴打,致被害人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甲、袁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此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袁甲具体致伤严某,被告人袁某具体致伤严乙,二人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袁甲、袁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此案因民间琐事纠纷所引发,且被害方有过错、对矛盾激化存在责任,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两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对二被告人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鉴于双方的矛盾已化解,对被告人袁甲、袁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