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8-25 08:40:37 文章分类:法制新闻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8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以帮助何某某的儿子和侄子转学入读为由骗取其人民币58000元。2013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以帮吴某的儿子转学为由向吴某骗取人民币30000元。2013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以帮尹某某的侄子转学为由向尹某某骗取人民币60000元;同时被告人王某某以帮申某某的女儿转学为由向申某某骗取人民币68000元。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承包食堂、买房子交契税及帮李某某的儿子转学的名义,向李某某骗取108500元。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以帮成某的女儿专升本为由向成某骗取人民币79200元。2014年2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以帮吴某甲、吴某乙揽取湖南某学院建筑工程的名义,向吴某甲、吴某乙分别骗取人民币92000元、人民币8000元。2014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以帮王某某的儿子在湖南某学校搞到一个士官班的指标为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10000元。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帮黄某某的儿子黄某找学校,从湖南某职业技术学院转入湖南“某学院”的士官班,毕业后可以授予部队军衔的名义为由,向黄某某骗取人民币74000元。2014年10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以办全日制本科自考文凭及会计中级职称为名,在湖南省醴陵市骗取韩某人民币16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多人财物达6072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法院经审理后并结合被告人的退赃情况和其认罪悔罪态度,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