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10-08 10:42:03 文章分类:法制新闻
“闪婚”2月闹离婚,婚俗彩礼依法退还
作者:蒋毅芳 发布时间:2016-10-08 08:41:40
刚刚结婚2个月,卿某一纸诉状将丈夫告上法庭,闹上了离婚;近日,零陵区法院审理判决准予卿某离婚,同时限其十日内返还被告彩礼11000元及“三金”物品(金戒指、金项链、金手链)。2014年1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见面,2015年正月初九按风俗订婚,2015年3月2日双方在零陵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在家里共同生活了二十多天,在深圳共同生活了一个月后,被告去往外地务工,双方自此开始分居。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无夫妻之实。在原、被告结婚前后,被告以彩礼形式支付原告父母聘礼22000元、给原告红包10000元及“三金”贵重物品。原告为双方开支21000元。
经法院审查认为,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当予以支付。本案中,原、被告婚前相处时间极短,仅见一面便订婚,未相互了解便草率结婚,婚后共同生活不足两个月,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