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虚假宣传,消费者把权维

时间:2016-10-31 08:52:29    文章分类:法制新闻

商家虚假宣传,消费者把权维

作者:唐琛 发布时间:2016-10-26 15:51:17

近年来,广大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的眼球,各类虚假广告层出不穷。近日,东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由虚假广告引起的买卖纠纷案件,双方争持不下,最终诉诸法院。

2015年4月8日,原告陈某在被告某某公司经营的某某公司车站路营业厅内看到广告架上展示、摆放的“iphone5s等明星机话费最高直降1200元,iphone5s 16G 合约价5499元,4寸 苹果A7/M7处理器 双核 ios7.0 800像素……”等宣传广告,原告便以3899元的价格购买了被告iphone5s 16G手机一台,并办理了由被告提供给原告的(3899)2015年4月5日全国iphone5s 16G预存话费送手机136元档(12个月)【全渠道】套餐。原告购买手机后,发现所购手机与苹果官方网站上公布的该款手机数据不符(http://www.apple.com/cn/iphone-5s/specs/),其真实数据为:iphone5s手机的屏幕尺寸为4英寸;iphone5s手机上具有2个摄像头,该型号手机摄像头仅后置摄像头像素为800万像素,其前置摄像头像素为120万像素。当事人发布的该广告宣传单为中国联通永州分公司统一印制,在东安县共发布了1000份。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东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举报,2015年4月14日,东安县消费者委员会组织原、被告双方就退还货款及赔偿等调解未果,原告遂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3899元;依法判令被告三倍赔偿原告11 697元;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31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15年5月13日,东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代理、制作、设计、发布虚假广告为由对被告某某公司作出了罚款50 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院认为:原告陈某向被告某某公司经营的某某公司车站路营业厅购买iphone5s手机,被告某某公司收取货款并交付相应商品的行为,可以确认双方之间已经实际形成具有消费性质的买卖合同关系。本案被告某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是本案的争执的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所展示、摆放的广告宣传单中使用“iphone5s 16G 4寸 苹果A7/M7处理器 双核 ios7.0 800万像素”,使消费者误以为该款手机具有“4寸的屏幕,所有摄像头均为800万像素”,该些内容属虚假宣传,其行为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故支持原告陈某要求被告某某公司退还购买手机款3899元并支付赔偿款11 697元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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