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拉扯致人身亡 过失犯罪被处刑罚

时间:2016-11-02 09:00:27    文章分类:法制新闻

相互拉扯致人身亡 过失犯罪被处刑罚

作者:于杨宁 郑峰 发布时间:2016-10-31 09:36:43

近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被告人谢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被告人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谢某自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陈某甲、陈某乙经济损失费人民币100000元。因情绪冲动,处事不冷静,导致付出惨重代价,谢某后悔莫及。

被告人谢某与被害人陈某系同一社区的居民,平常很少打交道,被害人陈某家门口左上坡路是被告人谢某驾车出入的主要通道。2015年11月22日,社区门口在修路,被告人谢某从修路的地方铲了些水泥浆,想将被害人陈某家附近左边上坡地方的一处地面填平一点,让车辆通过时平稳一些,但被害人陈某不同意,怕填平后下雨天雨水会流到他家来,于是双方发生争吵,并相互拉扯。正在屋外打牌的陈某甲(陈某的儿子)和他的朋友遂上前劝架,两人都不听劝阻,继续拉扯。陈某甲告知被告人谢某不要推其父亲,出了事负责任不起,被告人谢某知道陈某身体不好,经常住院,刚从医院出来不久。被告人谢某与陈某在拉扯时被旁人拉开。过了二、三分钟,被告人谢某又持铁铲去铲水泥浆,陈某上前抱住谢群军,谢某放下铁铲,两人又继续拉扯,在拉扯的过程中被害人陈祖彬仰面倒在地上当场死亡。经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自身患有的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是死亡的主要原因,争吵、厮打导致情绪激动为死亡的诱因,建议参与度为轻微原因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作为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其与被害人陈某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并厮扯时,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会对被害人陈某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但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从而导致被害人陈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谢某在本案发生后,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及其家属自愿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10万元,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谢群军减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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