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11-14 09:52:37 文章分类:法制新闻
作者:于杨宁 邹爱国 发布时间:2016-08-04 09:13:43
近日,祁阳县人民法院就被告人周洪信用卡诈骗罪案作出判决,依法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2013年5月24日,被告人周洪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阳黎家坪支行申办了一张额度为5万元的信用卡(牡丹卡)。2014年3月13日,被告人周洪通过POS机刷卡取现金4.8万元。经发卡银行于2014年度先后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并改变联系方式逃避追查。2016年3月11日发卡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阳黎家坪支行向祁阳县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于同年3月18日立案侦查,同年3月31日被告人周洪主动到祁阳县公安局黎家坪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信用卡诈骗事实。并于同日将透支款4.8万元及利息归还给了中国工商银行祁阳黎家坪支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4.8万元,数额较大,经银行8次以上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且逃避追查,其行为已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周洪在公安机立案侦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信用卡诈骗事实并归还了透支款本金和利息,未给银行造成损失,依法应认定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洪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经祁阳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建议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可以适用缓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周洪宣告缓刑。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