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因一纸委托书 业主卖房反要赔买家47万

时间:2016-12-09 08:29:00    文章分类:法制新闻

东莞阳光网讯 (全媒体记者 邓笛)今年东莞楼市火爆,不少街坊都着手购买房产,交易多了,纠纷也不可避免,南城某小区的一套房屋买卖,交易双方发生纠纷,焦点竟然是因为《公证委托书》,12月7日下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

  今年8月30日,原告(乙方)、被告(甲方)以及第三人某置业公司(丙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及居间合同》,约定被告覃某将名下位于南城某小区内的房屋出卖给原告徐某,转让价为177万元,签订合同当天原告需要支付被告20万元作为定金,并由第三人提供居间服务。

  交付《公证委托书》与支付首期款先后顺序成争议点

  由于被告还有银行贷款没还清,需要以原告支付的楼款还贷,为了降低交易风险,确保房屋顺利过户,三方在合同中约定,被告需办理《公证委托书》,由第三人公司的工作人员办理全部交易手续。符合约定条件后,原告支付100万元首期款,剩余57万元原告通过贷款后支付。

  原告代理律师解释道:“手续办至B、C、D后,原告两日内支付100万,B就是被告到公证处办出对第三人公司指定人员的委托书,C就是原告取得银行的同贷书,D是被告需要申请提前还贷。”

  但是,原告取得银行同贷书后,向第三人查询得知,被告未将委托书交付给第三人,第三人也曾先后两次发函要求被告交付公证委托书,但被告拒不交付。

  “被告交付《公证委托书》和原告支付100万应该是同时进行的,8月31日的微信以及9月18日的现场录音里面已经显示得很清楚,我们带包括公证书在内的相关文件到现场,现场转款给我们,我们交付《公证委托书》。但是合同的约定是明显具有先后顺序的,就是被告要先办公证委托,然后原告才支付100万。”被告律师在法庭上出示证据,认为三方曾经约定在银行转款的同时,交付《公证委托书》,但是原告对此否认。

  双方闹上法庭 法院支持原告的赔偿要求

  原告认为被告违背了合同,于是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返还定金,赔偿居间服务费和律师费等费用共47万余元。法庭经过审理认为,案件当中三方签订的合同不违背法律精神,合同有效,不得变更,被告应该先交付《公证委托书》,原告再支付100万首期款。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院长陈斯:“双方是一致选择了第三人作为这个买卖合同履行的办理方,实际上是对第三方寄托一种信赖的利益,如果是因为你个人的原因,改变了信赖利益,或者放弃了信赖利益,你应该经得对方的同意。”随后法庭当场宣判,支持原告的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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