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12-26 14:49:38 文章分类:法制新闻
原告(妻子)伦某某和被告(丈夫)张某某1961年结婚,婚后生育了3个儿子,孩子均已成年。据妻子反映,1995年丈夫从肇庆市某机关退休后就独自回云浮老家生活至今,20年来从不关心自己的生活和病痛,现自己年过七旬,已失去经济来源,且年老多病。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丈夫,依法依理应尽丈夫的义务,为使原告的生活和医疗有保障,现请求法院判决丈夫2014年1月起每月支付生活费1500元。
被告却认为自己一直有扶养原告,2014年春节还给过妻子3000元,现自己身体越来越差,没有钱再扶养原告。但经法院查明,被告1995年2月在肇庆市某机关单位退休,每月在肇庆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领取养老保险金1148.78元,在原工作单位领取退休工资2432.22元,共计3581元。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原告已70多岁,且被告月收入有3581元,有扶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伦某某请求张某某付给扶养费有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但考虑到被告也是70多岁的退休人员,身体方面每况愈下,且伦某某有3个成年儿子,对伦某某均负有赡养义务,因此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及具体情况后,酌情判决被告从2014年6月起每月支持原告扶养费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