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2-15 09:07:15 文章分类:法制新闻
作者:廖月安 陈晓锋 发布时间:2017-02-13 15:17:33
山林野生之鸟,并不是都可以收购和出售的,收购不当将会受到刑事处罚。日前,道县人民法院就对被告人赵某、郭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该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匿名群众报案,道县森林公安局民警于2016年6月11日11时许,依法对被告人赵某位于道县蚣坝镇后江桥村11组的住宅进行了搜查,在其家中查获了1只疑似猛禽的(编号9)活体鸟类、8号疑似猛禽的(编号1-8号)死体鸟类、大量野生蛇类活体及死体。2016年6月12日,经湖南省野生动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湘动植鉴【2016】动鉴字第33号),送检的9只鸟类中1号、2号、9号鸟类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雀鹰;2号死体鸟类及9号活体鸟类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蛇雕。其中,9号蛇雕个体为2016年6月4日被告人郭某在位于道县横岭瑶族乡棉竹江村1组自家老房子后面责任地里用铁夹子捕获后卖给被告人赵某;其他蛇类、鸟类、蛙类均为被告人赵某在道县蚣坝镇、后江桥、四马桥镇等市场收购所得。被告人赵某、郭某分别于2016年6月23日、2016年6月28日到道县森林公安局投案。2016年6月23日,被告人赵某到道县森林公安局交纳违法所得5000元。2016年6月28日,被告人郭某到道县森林公安局交纳违法所得4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郭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赵某、郭某到道县森林公安局自动投案,并在侦查机关及庭审中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郭某到道县森林公安局交纳违法所得,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