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用电捕鱼破坏鱼类繁殖 被判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时间:2017-02-28 08:39:16    文章分类:法制新闻

男子用电捕鱼破坏鱼类繁殖 被判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作者:陈娟 发布时间:2017-02-27 11:51:54

我们大家都知道,鱼都有一定的休渔期,它们需要一个成长的时间和空间,如果你在休渔期捕鱼,那不仅触犯了法律,而且造成了很大的危害。非法捕捞鱼类对人类、鱼类以及生活环境都会造成很大的影响。即使这样还是避免不了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自身的利益非法捕捞鱼类。近日,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案件。审理后,对被告人肖某某作出了单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的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6年8、9月份,被告人肖某某多次持超声波(高强流逆变器)升压的电瓶在大江口乡的湘江河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电鱼。2016年9月2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肖某某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本案被告人肖某某能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国家鼓励、扶持外海和远洋捕捞业的发展,合理安排内水和近海捕捞。在内水、近海从事捕捞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作业。不得在禁渔区和禁渔期进行捕捞,不得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急功近利,竭泽而渔,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国家对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危害水产资源的存留和发展。因此,法律会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予以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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