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给别人打工还要添钱?
我给别人当学徒,学修电脑,而且我没天早上给他发名片。开始我交了500元钱的押金。然后他说第一个月给我300元工资,包住不包吃。每十天给100。但是刚开始十天他给我100,然后十天过了之后,他说不给我钱了让我和他一起吃和住。这是他自己的意思。这样过了一个月,我和他闹了一点矛盾,我不想干了,他也说我不想干可以走人。我就走了,押金我也不要了,而他这时却说我在这个月吃住用了他多少钱,要我全都赔给他至少1000元,而且押金不算。我想问,这合理吗?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08-04-16-状态:未解决]
熊世松律师的解答:
在新的约定中,您吃住的花费是作为工作的报酬,事前有约定,对方无权要求您再支付额外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