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变相降职以达到逼职员主动辞职是否违返劳动法
你好!我在东莞一家日资厂工作近5年,现在公司以经济不景气,进行公司组织架构变动,可实际人员并未减少,只是各个主管将自己欣赏的人全部提拔,不喜欢的人或暂无利用价值的人就变相降职.甚至还有一部分人进行升职,我认为此种行为以经济不景气为由并不能成立.例:组织架构变动前为系长,负责整个系的工作,变动后为系长2,无任何权力,做的工作是原来普通职员所做的事情.即变更后的职务及实际职权与原所签订合同不一致,现公司又要求我们再签订一份合同以外的协议,请问我们是否可以拒绝签署,这样是否合法?若申请劳动仲裁是否有胜算.之前公司若要降职或是调动工作岗位,都会找当事人谈话,若不同意变更的,公司就会以相当于辞退的形式给予赔偿,前后不一致的做法是否可行?以上至急,烦请给予答复.谢谢!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0-01-08-状态:未解决]
熊世松律师的解答:
调整职位,若与劳动合同相应职位描述不一致,公司应通过另签订协议以求得双方协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