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段医院医生不负责任,造成病情延误,孕妇险些丧命,可否告他
2010年1月4日孕妇曾某到长江地段医院办理孕妇联系单,办理时问医生肚子痛了3天正常么(当时并未挂号),医生回答正常(当时未做任何检查,无书面记录)且未告知应注意事项,并让孕妇1月21日再来做B超检查,当晚9时许孕妇腹痛加剧,至上海第十人民医院急诊,12时许孕妇情况突然恶化,紧急进行手术,根据第十人民医院诊断报告,孕妇为宫外孕,而且是最凶险的宫角孕,内出血2200MML,输血达1200MML。这种由于医生提供不负责任的信息,造成病情延误,造成孕妇及家人身心伤害的做法,我们是否可以上告并要求进行赔偿。
咨询者: 上海 [咨询时间:2010-01-10-状态:未解决]
熊世松律师的解答:
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这种情况属于该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四级医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