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是否属于贪污行为?

某小学校长在学校账目中设立了小金库以及公共帐两种账目,该小学校长在学校老师要求查账之后,在学校老师查出账目亏损的地方,迅速通过从小金库转移资金补齐,其中有笔帐是该小学校长代签字领了很多人的钱,但事实钱并没有到这些人的手里,当学校老师查出这个问题之后,该小学校长迅速补齐了。这种行为算贪污行为吗?如果算,他属于触犯了哪条法律?
咨询者: 湖南  [咨询时间:2010-01-23-状态:未解决]
熊世松律师的解答:

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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