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古怪而麻烦的借款案

律师:
您好!
我2002年左右从单位借过1000元,我记得是还了,但也不知是什么时候还的,隔得太久了。直到2009年,单位说我没有还借款,中间单位也从未催讨过,况且这些年他们都知道我不缺钱。我又没有保留还款收据了(借条已做帐,看不到了)。请问:如果单位强行扣我的工资等款,我就只好打官司了。不知我的胜算如何?请您指点,我要怎样说才能得到法庭的支持?我有义务将还款收据保留这么久吗?单位不追讨是不是表示他们放弃追讨欠款,同时也说明我已经还了那笔钱?
咨询者: 湖南  [咨询时间:2010-01-25-状态:未解决]
熊世松律师的解答: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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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广东潇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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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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