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帮我解决麻烦的借款案

昨天已经有两为律师解决了我的问题,在此表示非常感谢!
我想补充一下我的案情,2009年11月左右,单位说我还有1000元借款没有还,这么多年中间单位也从未催讨过,况且这些年他们都知道我不缺钱。今天单位领导找到我并拿出了我当初的借款条,借款条上领导的批示是:同意借款,限年底还清。我当初的借款数额是2000元,领导拿出我2003年用往来款抵还1000元的收据,现在单位说我还剩1000元没有还,而我记得不欠单位的钱了,我是用现金还的,但也不知具体是什么时候还的,隔得太久了,收据也找不到了。请问:如果单位强行扣我的工资等款,我就只好打官司了。不知我的胜算如何?请您指点,我要怎样说才能得到法庭的支持?我有义务将还款收据保留这么久吗?单位不追讨是不是表示他们放弃追讨欠款,同时也说明我已经还了那笔钱?
咨询者: 湖南  [咨询时间:2010-01-27-状态:未解决]
熊世松律师的解答:

单位不追讨债务代表他们已经放弃追讨欠款的权利。
你没有义务保留收款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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